吉女士:“这样子吧,有很多东西我真不清楚,工厂那边的话我们也不衔接,因为我们公司有对接的衔接人员。你若需要的话,我可以让我公司的负责人给您打个电话。”
后来还吉女士回复的电话,她和记者说,不方便再答复任意的毛病,以及不方便提供合格证、说明书等手续。
关于这一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主任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裘叶:“一般来说,这样的产品没有厂名、厂址和生产地址就是咱们俗称的‘三无’,我们的祖国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是有相应规定的。第27条提到产品或包装上面的标识问题,第一要有产品的质量合格检验证明,第二要有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商地址,包括根据这样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上的要求需要标明一些产品规格等信息,对这些消费者预知的问题应该做相应的标识。由于很多产品没有厂名、厂址,包括名称等,这会给消费者后续的维权造成相应的障碍。”
经济之声:李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定货单、微信截图,视频等证据资料。在核对资料时,记者发现,在沙发到货后,李先生的儿子曾多次向这家店索要质量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等手续。店员吉女士给出的答复合理吗?
芦云:“我认为这种答复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无论按照我们的产品质量法,还是按照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的相关信息,比如厂名、厂址、产地、性能、用途、规格和相关的说明书、合格证和售后等,它是必须要提供给消费者的,但是在这个案例中,店家没做到。另外,这个案件中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沙发的货源是哪里,消费者收到的沙发上又没有他所宣称的可以检验真伪的序列号和验证码,那么这个沙发到底是不是芝华仕品牌的沙发?还是经销商在销售的过程中进行了篡改或者其他的操作?我们都不知道,所以首先这个经销商应当告知消费者这个货源是啥状况,甚至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合同、进货凭证和相应的物流凭证,提供了之后应当按照芝华仕沙发对这个沙发的要求,提供与这个沙发匹配的序列号和验证码。我们不否认他们要经过二次检验,但是即便通过二次检验,你不能不向消费的人提供原来所列的厂名、厂址以及合格证等,或者说这里还有别的的猫腻,这有待于经销商去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另外,经销商说这是‘3+2’模式的捆绑销售。实际上捆绑销售现在是不允许的,捆绑销售或者搭售现在都属于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一种销售行为,所以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