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打扫卫生,雇人擦玻璃,并不是钱花了就没事了,如果接受服务的人与擦玻璃的人构成雇主与被雇的劳务关系,雇主是有风险的。近日,天津高院公布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就源于去年春节前居民雇人擦玻璃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坠亡事件。雇主是一位独居老人,被判赔14.8万余元。
事发时郭某79岁,独居于西青区某小区。同小区居民张某与郭某是亲属关系,当事人赵某是山东人,在事发小区附近从事家政保洁服务多年。2022年在家政服务中认识了同为家政服务人员的刘某(湖北人),后有过几次合作。他们合作的方式在时下很流行,就是若干家政人员建立一个微信群,谁接到用工信息如果自己干不过来或者没时间,就在群里发个信息,转给别人做。事发前一天,赵某接到张某微信称同小区的郭某家需要擦玻璃后,将微信截图发送给刘某,并发了位置。转天下午4时,刘某到郭某家擦玻璃,大约一小时后,从窗户坠落死亡。
事后,刘某的丈夫、父母、女儿来津,把郭某、赵某、张某列为共同被告,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等共计1486638元的70%,数额为104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与各被告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原告各项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张某只是向赵某发送需要擦玻璃的户号,赵某收到后将部分转发给刘某,这中间还包括郭某的户号,刘、赵二人均未从中牟利,也未对刘某完成的工作或者要不要完成做要求,刘某的工作与收入完全取决于自己。故本案中,张某、赵某提供信息的行为没有过错,与刘某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刘某上门提供擦玻璃服务,郭某接受且双方就报酬数额达成一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损,应该依据刘某、郭某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关于过错承担比例,一审西青法院从三个方面审查。一是工作环境,公安机关勘验笔录显示,现场护栏被拆下来放在窗台上。郭某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别拆护栏,挺危险的”,西青法院认为护栏被刘某临时取下的可能较大,护栏早就被取下可能性较小,而临时被郭某取下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二是注意义务,刘某从事家政服务半年以上,其在擦玻璃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要强于郭某。若护栏早被取下,刘某理应知晓站在窗台上擦外侧玻璃的高度危险性,在其能采用安全方式达成目标的情况下,轻信能够尽可能的防止危险,该情况下,刘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郭某亦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对应责任;若护栏为刘某临时取下,系对自身危险的放任,该情形下,刘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三、刘某从事的擦玻璃服务仅系一般家居卫生服务,该业务不存在强制性的业务资格要求,故郭某不存在选任过错。综上,对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西青法院酌情认定郭某承担10%,即148663.8元。考虑到刘某已经为郭某擦了一部分玻璃,酌情支持劳务费100元。
根据民法典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西青法院承办法官提醒:购买家政服务,要通过正规的家政服务企业,避免与家政服务人员直接形成劳务关系。因为雇主和正规的家政公司形成的是合同关系,而自行寻找的保洁人员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如果出现意外,要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